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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复〔2009〕366号
  3. [发布日期]2009-06-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9-06-25
  6. [实施日期]2009-12-2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对原农保制度选择提前领取人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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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复【2009】366号

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制度选择提前领取人员的请示》(延劳社发[2009]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选择男55周岁、女5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本人仍坚持按照原选择的领取年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计发。

一、2009年1月1日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5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2009年1月1日男已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女已年满35周岁未满5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应继续按年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待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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