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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5〕13号
  3. [发布日期]2005-03-0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5-03-08
  6. [实施日期]2005-04-2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事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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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二、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实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后,我市不再组织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2、人事部办公厅《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2005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培养高水平的翻译专业人才,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

(一)资深翻译: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担任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译文定稿工作。

(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一定范围内、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

(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

第四条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组建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个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


附件2: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  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  

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  中国外文局根据需要确定各年度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次数,并在考试后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送人事部核准。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2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口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单位;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中国外文局编写和发行。未经中国外文局同意,不得复制、出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和已启用的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和录音制品的录制以及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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