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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2009]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参照我市职工丧葬费补助开支标准,现将我市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由800元调整为5000元。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已发放的丧葬补助金,按新标准补发差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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