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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36号
  3. [发布日期]2004-03-3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4-03-23
  6. [实施日期]2004-03-2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事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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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4〕36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文件要求,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三、评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四、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五、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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