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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23号
  3. [发布日期]2004-01-1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4-01-17
  6. [实施日期]2004-01-1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事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启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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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从2003年起,启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2.《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用于实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表明持证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封面为统一式样。首页套印“北京市人事局”印章,分别以“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高、中、初三个级别加以区分。

4.《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贴有持证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北京市人事局职称专用章”(钢印)。

5.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本人应提交充分证明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并通过媒体声明原证作废。


附件:《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

北京市人事局

200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

样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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