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办字〔1997〕016号
  3. [发布日期]1997-04-0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97-04-07
  6. [实施日期]1997-04-0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具体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字体大小:
分享

京职改办字〔1997〕01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使我市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逐步达到《试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专业技术队伍素质的提高,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969年底前高中或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按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全市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相应科目的大专水平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并有突出工作业绩的,经批准可破格申报高级职务。

1970年及以后高中或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取得学历后担任中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要达到试行条例的规定。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并有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按照“在岗位职数内择优推荐、平等竞争、破格晋升”的原则,经市职改办或由市职改办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77年底前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和1982年底前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仍按京职改领字〔1990〕002 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全市规定科目大专水平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978 年及以后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和1983年及以后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其取得规定学历后担任助理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要达到试行条例的规定。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977年底前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市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相应科目的大专水平专业知识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可以申报员级或助理级职务。1978年及以后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按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后,才能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我市在2000年底以后将不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按规定仍允许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在2000年底前未能取得相应科目合格成绩,应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科目合格成绩。

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问题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统计系列中级资格以及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仍按“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有关学历、资历的规定进行聘任。对取得不分助理级和员级的经济、统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要按上述文件有关学历、资历的规定分别聘任助理级和员级职务。

2、未将外语列入专门科目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会计、经济、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等系列,取得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单位才能聘任。

3、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关于执业资格考试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  “执业中药师”、“房地产估价师”、 “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其学历、资历达到《试行条例》或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的规定,并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单位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为该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向市职改办备案后,由市职改办核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时间自单位聘任之日起计算。

六、在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七、体育教练员系列、艺术系列、技校教师系列中的实习指导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等对学历有不同要求的系列,按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八、对卫生技术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医、药、 护、技专业各级职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将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从1997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室

199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