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改办字〔1996〕025号
各区、县、有关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医药(药材)公司 :
为继续在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顺利开展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根据药学专业岗位设置特点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流通部门评聘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医药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这些单位中直接从事药品研究、生产、批发、销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本专业的评聘范围。药品兼营和销售专柜不设置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药品批发部门和专门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药学专业各级技术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本文附表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意见执行(见附表),不得擅自突破。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药学专业技术职务除达到京职 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外,还应按照京职改办〔1994〕006号文件的要求掌握。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高中毕业生或已取得非本专业中专学历的人员申报药士、药师职务,须参加本市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才可申报。197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高中毕业生,须取得本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后,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四、已评聘非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需要转换为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根据药学专业工作的特点,需具备一定的药学专业工作年限。其中,转换药士职务的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小于3年;转换药师职务的,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小于5年;转换主管药师职务的,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小于8年。属于具备非药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还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的考试。属于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人员还应参加本市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二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的考试。
对于取得非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先按上述规定转换成同级药学职务后,再晋升有关药学专业职务。
五、非药学专业学历人员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需晋升的除符合《条例》或京职改办〔1992〕012号文件晋升要求的年限外,由药士晋升药师还应参加本市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的考试,药师晋升主管药师或主管药师晋升高级职务的还应参加本市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二门专业课、二门基础课的考试,考试合格才可申报。
六、已参加1990年以来我市组织的药学专业大专水平考试, 成绩合格的相应科目可以免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京职改办字 〔1992〕0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一览表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199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