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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办〔1995〕006号
  3. [发布日期]1995-04-0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95-04-06
  6. [实施日期]1995-04-06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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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办〔1995〕00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几年来,我市职称改革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过各级领导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根据《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我市职称改革工作,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单位或部门在评审范围的掌握上还不够严格、对职务名称的选定不够规范,也有一些单位不按规定的组织系统和程序送审,还有一些单位自定申报标准。为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北京市的职称改革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的统一规定。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委制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规定、文件,凡未经人事部联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均不得执行。

二、各系列(专业)牵头单位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印发涉及评审范围、岗位设置、申报及破格条件、免试条件、聘任待遇等职称改革工作中带有政策性的规定、文件,更不得随意修改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市职改办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不得另立名目、随意“挂靠”扩大评审范围,凡超越专业范围的评审,评审结果无效。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违背规定的工作程序任意简化、省略必要的工作环节。凡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需要委托我市评审的或我市不具备评审条件需要委托中央有关部门代评的,应事先征得市职改办同意,未经同意评审结果无效。

五、各系列牵头单位和专业主管部门要注意协调好“条块”关系,不得直接干预基层单位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附件: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5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人职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不能因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二、对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国务院或原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和人事部同意的职称评定和资格考试,均不予承认,更不能据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三、凡未经人事部联署的、其他部门自行制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规定、文件,各地各部门人事部门均不得执行,各项职称评定和资格考试或试点工作均不得实施。

四、深化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将作出部署。在此之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各项经常化工作按有关规定照常进行,严格防止突击评审、扩大范围、降低标准的现象发生。

五、今后各地区有关职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同时抄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六、请于三月底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情况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反映,近来少数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评定“政策师”、“管理师”等职称。有的部门还要改变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这种情况已引起一些矛盾,使职称改革工作出现混乱,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必须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统一管理。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职称系列的调整和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少数地区和部门自行建立或变相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已责成人事部尽快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报送人事部。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会商人事部,不得自行其是。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纠正违反规定做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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