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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
  3. [发布日期]1994-10-22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94-10-22
  6. [实施日期]1994-10-22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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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使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更好地保证评审质量,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在1994年度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工作中,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委会的组建工作。

附:《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199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客观准确地评价具有真才实学的高级合格人才,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聘任的质量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审委员会)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原则和办法负责评议、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

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答辩组的评审、答辩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对评审质量进行检查,组织好年度评审工作。

第三条  承接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可选出1-2名符合高级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的主管领导参加评委会,和其他委员共同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市规定的有关政策进行评审工作,并在评委会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其答辩组的组建

第四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我市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均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专业分工统筹规划,授权部分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组建。评审专业的范围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见一览表)。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超越专业范围的评审,评审结果无效。

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所确定的专业范围应进一步细化,在评委会下设立若干专业答辩组。答辩组的数目由高级评委会确定后报市职改办备案。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由承接组建评审委员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

第五条  某些本市不具备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或参评人数较少的系列(专业),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统一由市职改办委托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级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六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专业在职的专家、学者、教授组成,人数一般为9-15人。对于一些评审工作量大、涉及专业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可略多一些,一般以不超过27人为宜。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具有正高级评审权的评委会55岁以下的委员应占1/3左右,只具有副高级评审权的评委会50岁以下委员会应占1/3左右。委员的选定要照顾专业、行业特点,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要聘请一部分本系统外的知名专家。只具有副高级评审权的评委会一般应由担任副高级职务和一定数量的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评审权的评委会其委员一般应由正高级职务的人员担任。

每一专业答辩组至少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答辩组成员一般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本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评审、答辩工作。

第八条  授权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评审专业的要求及评委会组织办法,提出委员、专业答辩组成员名单(见表一、二),分别报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职改办审批。经正式批准后,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分别安排评审工作并行使评审权。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得将评审权作任何形式的下放。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高级评审委员会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每届调整人数一般不应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岗位的需要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人须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要重点总结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取得的技术成就、工作业绩,同时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能力的技术、学术论著及近期所撰写的论文以及外语考试成绩。

第十条  推荐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务数额内或职务的结构比例内,对申报人择优进行推荐。人事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进行认真核实,单位的考评委员会或技术、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本人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尽可能要反映出本人的全貌。意见应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后送上级主管部门(见表三)。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还应提供已获最高学历的证明、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免试审批材料,以及批准破格晋升的材料,对其中尚未取得中级职务直接申报高级职务应由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同时要写明评委到会人数和表决情况(已实行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第十一条  送审

1、各区、县、局、总公司将申报人员情况分类汇集、审查申报手续是否齐备,送审材料是否规范,并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写出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同系列(专业)分送各高级评审委员会。

2、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各单位的送审材料分类整理。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不属于政策规定评审范围内的人员,以及未经市职改办同意的非本市所属单位评审人员,应拒绝受理。对接受评审人员的材料按专业分类,并组织安排答辩,同时按规定要求填写评审对象名册(表四)。

3、非本市所属单位人员需委托我市评审的,由市职改办审定办理委托手续。未经同意的,各高级评委会不能受理。

第十二条  答辩

答辩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一般应逐一进行答辩。个别不宜采取答辩形式进行考核的系列(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也可采取其它方式考核。

答辩组的专家在答辩前应详细审阅申报人所送的材料、论文,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进行答辩。答辩组要重点考查申报人具备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成就的水平,个人的建树及对新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答辩组对答辩情况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做出客观的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填写答辩纪要(见表五)。

答辩前一般不再设置同行专家鉴定论文的工作环节。若答辩组认为个别专业技术人员确实需要请同行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的,可由答辩组事先提出,经同行专家鉴定后再组织答辩。

答辩组没有否决权。答辩结束后将申报人的材料及答辩组的意见一并提交高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

答辩结束后召开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高级评审委员会必须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工作。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结合答辩组的意见,重点评议申报人担任现职务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经过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见表六)。由评审委员会推选的两名监票人负责监票,对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申报人须得到高级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评审工作结束后10天内负责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须将评审会议纪要(见表七)报市职改办,经审查合格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写评审结论加盖主任委员及高级评委会印章,同时由主任委员向申报单位签发任职资格通知书,通知书须盖高级评委会统一印章(见表八)。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另送其他评委会评审,没有特殊原因也不能提出复议,确需复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职改办批准,评委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答辩组的成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坚持评审条件和标准,从全市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建设出发,对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分系统内外,一视同仁,全面、公正地评价。

第十五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答辩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干预基层单位的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泄露;未参加答辩的专家或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缺席表态或投票。评审的结果要按规定的程序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人事部门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为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对于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换。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十七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评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评审费用。未实施的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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