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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办字〔1994〕016号
  3. [发布日期]1994-08-1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94-08-15
  6. [实施日期]1994-08-1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艺术人员选用艺术系列、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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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办字〔1994〕01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我市广播电视艺术人员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的评审、聘任工作,现将《关于广播电视艺术人员选用艺术系列、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广播电视艺术人员选用艺术系列、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9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广播电视艺术人员选用艺术系列、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电影电视部分专业人员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意见的报告》(职改字〔1986〕149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广播电视艺术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系列牵头单位,市广播电视局成立广播电视艺术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署下,负责对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建广播电视艺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完成高级职务的考核与评审工作。

第二条  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的评审、聘任范围和对象是:

1、市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编剧(含音乐编辑)、作曲、导演(含场记)、美术设计、摄像、录音、剪辑及舞台技术等专业人员。

2、市属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摄像、录音、幻灯片和电教片编导制作及广告艺术公司中专职从事声像制作的专业人员。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聘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

(1)停薪留职期间的人员;

(2)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正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4)在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正在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各级职务设置与艺术系列等同。艺术专业设一、二、三、四级,一级、二级为高级职务,三级为中级职务,四级为初级职务,其中场记只设三、四级,动画绘制、绘景、字幕设计、字幕摄影只设二、三、四级。舞台技术专业设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和舞台技术员,其中主任舞台技师为高级职务,相当于艺术二级,舞台技师为中级职务,舞台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并纳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常管理范围。各级职务的数额、职级应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所承担的任务及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非市级电视台、电台、电视音像制作单位不设艺术一级。

第五条  任职条件广播电视各类各级艺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按《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所附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执行。其学历、资历按以下标准掌握:

1、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

高级职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以申报评聘初级职务。

(2)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证书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后担任初级职务满四年,可申报评聘中级职务。

(3)博士毕业后担任中级职务满两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本科毕业后担任中级职务满五年,可以申报评聘二级职务。

(4)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担任二级职务满五年可以申报评聘一级职务。

2、已取得相应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逐步补上规定的学历。再申报高一级职务时,必须经学习取得相应职务的规定学历。对于长期从事广播电视艺术专业工作,取得规定学历有一定困难的人员,可暂时采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进行评审的方式:

(1)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初级职务满四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大专水平两门基础课及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报评聘中级职务。

(2)1960年前从事广播电视艺术专业工作,本专业工作年限在二十五年以上,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大专水平两门基础课及两门专业课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报评聘二级职务。

3、对于在广播电视艺术专业某一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员,可以不受规定的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晋升各级职务。

4、晋升高级(包括一级)、中级职务的人员,须按京职改办字〔1994〕003号文件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方可参加评审。符合免试条件的,经市职改办审批同意后可免试外语参加评审。

5、因工作需要从其它专业职务系列转换为广播电视艺术系列的,应按京职改办字〔1992〕012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六条  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的考核、评审,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市评委会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1、一级艺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牵头组建,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考核、评审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2、二级艺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组建,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考核、评审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二级职务任职资格。

3、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组建,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考核、评审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人员本人根据所设置的岗位及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同时提交反映本人业务能力、艺术修养、艺术成就和学识水平的学术论著及有关工作业绩材料,提供有关的学历证明、低一级职务证明、外语和专业课考试成绩或免试审批材料。

2、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下达的职务数额内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人事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单位考评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艺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具体推荐意见,按有关规定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后,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3、评议、审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之前应组织专家对申报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就其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参考答辩评定意见,对其业务能力、艺术修养、艺术成就和学识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审,综合评议,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该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委员会要做好评审记录,写出评审结论,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  聘任

1、本市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实行聘任制。各单位行政领导在下达的数额内,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解聘、辞聘等事宜。

2、广播电视艺术专业职务任期一至五年。聘任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可以续聘原专业职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可以聘任较低一级职务或解聘。低聘或解聘专业职务的人员,其原已取得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

3、所在单位对聘任人员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增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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