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抓住时机深化职称改革,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对现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申报各级职务都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从1995年起,凡晋升初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按试行条例的规定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本市不再组织申报初级职务(助理级和员级)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中专水平专业知识考试。
1994年全市组织中专水平专业知识考试为最后一次。已取得全市统一组织的中专水平《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的,其成绩只在1994年评审初级职务时有效。
对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高中毕业生,取得中专学历有一定困难申报初级职务的人员,或已取得非本专业中专学历申报助理级职务的人员,今后可以参加本市大专水平相应科目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参加初级职务的评审。
二、今年,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按京职改办〔1992〕002号文件的规定参加评审并免于外语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可采取由同行专家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从1995年起,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年要求参加评审的,按在职人员同等要求,在评审前要参加外语和专业知识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送审,并由同行专家进行答辩考核。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在低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除达到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外,在低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也不得少于对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要求。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成果显著的,可由主管部门按京职改办〔1992〕012号文件规定分别报有关部门办理破格参加评审的手续。经批准的,方能送审。评审未通过,再次参加评审,还须重新报批。
四、根据国职改〔1992〕12号文件的精神,凡试行条例对外语有要求的系列,在实行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时未将外语列入的,还要坚持试行条例所提出的外语要求。通过考试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时,要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聘任。
五、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考核后可参照试行条例和〔1990〕002号文件有关学历、资历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
六、按照京职改办字〔1994〕003号文件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实行分级考试办法后,我市在1991年3月15日《部分系列牵头单位职改负责人工作会议纪要》中对部分年龄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成绩放宽标准的有关规定,在1995年底前继续有效。
七、对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已按文件规定批准的专业知识和外语的免试,只在申报该级职务时有效。免试理由与现行规定的免试条件不相符的,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还应按规定参加考试。
八、本文的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我市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规定相矛盾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