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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科干职字〔1989〕57号
  3. [发布日期]1989-11-0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9-11-01
  6. [实施日期]1989-11-01
  7. [发文机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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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干职字〔1989〕57号

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工作是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4〕4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担任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当于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都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征得本人同意,由局一级主管机关报市科技干部局审批后,可以按规定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对现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需要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各单位须在1989年11月底前办理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手续(审批表见附表1);凡不需要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在1989年11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3.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必须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后,方可办理延长工作年限的手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担任行政职务及政协、人大等部门的职务)经过市相应任免机关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科技干部局备案。

4.对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可以继续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进行聘任。

5.根据本通知精神于1989年11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京政发〔1986〕96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可以同时办理按原工资100%领取退休费的手续。

按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京政发〔1986〕9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其延长离、退休年龄期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办理按原工资100%领取退休费的手续。

违反本通知,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及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执行京政发〔1986〕96号文件。

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工资的有关问题,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京组通〔1989〕219号、京人工(1989)70号文件执行。凡需补办留任手续的,应尽快报市科技干部局办理。

7.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又很细致的工作。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地办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手续的人员,应视同离、退休人员,不能再享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8.各单位逐步完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的工作,对于即将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提前进行调查摸底,做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工作的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计划表》(附表2)报市科技干部局。并同时报送拟延长离退休年龄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附表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198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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