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改领字〔1988〕006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见附件一)及《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工资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附件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你们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我市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各区、县、局(总公司)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从高级工程师中推荐人选,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控制幅度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掌握,不得按比例下放给各单位。
二、所推荐的人选需填写《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见附表)一式三份,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
三、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均从1987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元并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完成后,被批准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工资一律从被批准的下月起进入相应职务工资档次,并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四、对现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已经在160元以上的高级工程师,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查符合《试行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需将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可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1988年3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