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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领字〔1988〕006号
  3. [发布日期]1988-03-3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8-03-31
  6. [实施日期]1988-03-3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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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领字〔1988〕006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见附件一)及《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工资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附件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你们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我市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各区、县、局(总公司)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从高级工程师中推荐人选,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控制幅度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掌握,不得按比例下放给各单位。

二、所推荐的人选需填写《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见附表)一式三份,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

三、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均从1987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元并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完成后,被批准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工资一律从被批准的下月起进入相应职务工资档次,并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四、对现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已经在160元以上的高级工程师,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查符合《试行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需将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可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1988年3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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