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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劳社服发〔2008〕2号
  3. [发布日期]2008-01-1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8-01-03
  6. [实施日期]2008-02-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由区县负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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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服发〔2008〕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简化行政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在劳动保障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区(县)注销(吊销)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工作;由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内部协调、有关文件的起草以及与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的沟通、联系工作。

二、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在30人以上或有社会

保险欠费等情况的,应事先由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做出书面请示,经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协调市局有关部门书面答复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复函。

三、注销(吊销)企业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

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只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待遇。

四、各区县应严格按本通知与具体操作办法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放宽审核条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报告。

五、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操作办法


200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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