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干职字〔198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在企事业单位中兼做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确认后,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经批准才能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将有关聘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接到评审委员会任职资格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附表一),报市科技干部局职称处,经市科技干部局汇总后统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企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由市科技干部局代市政府办理;副局级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接到市科技干部局通知后由局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事业单位1988年底前首次聘任工作中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时间可参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聘任手续之日算起,但不得早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时间)。聘任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因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增加职务工资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工资后,方可办理增资手续。
三、正副局级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与行政职务的任期一致,即在行政职务任期内进行聘任。变动行政职务后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聘任。
四、未按此文要求做的单位,需补办有关手续。
附件: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副局级以上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单位(盖章):
工作 单位 | 行政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毕业时间及院校 | 所学专业 | 参加工作时间 | 聘任 前工资 | 1983年9月1日前技术职称 | 聘任业技术职务 | 任职资格评审时间 | 备注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1989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