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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领字〔1988〕041号
  3. [发布日期]1988-11-2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8-11-23
  6. [实施日期]1988-11-2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经济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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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领字〔1988〕041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正在逐步展开,由于经济专业工作尚未划定准确清晰的界限,岗位层次多、涉及人员广,评审工作难度较大。为了稳妥地搞好经济专业人职务聘任工作,防止搞滥、搞乱,出现失控局面,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经济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经济专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评审组织与权限

1.按不同的经济专业种类,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委托市经委、计委、建委、商贸委、农办组建经济系列五个高级评审委员会。经济系列各高级评审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别负责本市指定专业的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具体分工是:

(1)经委系统高级评委会负责工业经济、劳动经济、物资经济、企业管理咨询等专业的评审工作。

(2)计委系统高级评委会负责国民经济计划、财政经济、税务经济、物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评审工作。

(3)城建系统高级评委会负责基本建设经济、交通运输经济、房地产经济等专业的评审工作。

(4)商贸系统高级评委会负责商业经济、外贸经济、旅游经济、粮食经济等专业的评审工作。

(5)农林系统高级评委会负责农业经济专业的评审工作。

各区、县、局(总公司)职改办可将待确认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申报专业直接报送上述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

2.经济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所评审的专业,分别设立专业考评组。考评组的名单由高级评委会推荐,报市职改办审定。设立了相应的专业考评组的评委会,可以评审该专业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3.具备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可以组建经济专业中级评委会、并按评审的专业范围组建相应的专业考评组。中级评委会及其考评组经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组建名单报市职改办,由市职改办会同市经委审定后,方可行使评审权。不具备组建考评组的,该专业中级职务一律委托市专业牵头单位组织评审。

4.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考评组,其成员必须是专家。中级评委会的考评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同行业的高级职务人员。

5.高、中级经济系列委员及其考评组成员,已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可按经济专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认真考核,先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上述学历的成员,可按各级领导小组授予的权限在评委会中工作,但其任职资格暂不确认。

6.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基层单位一般不组建经济专业初级评委会,经济系列初级职务由上一级组织评审。具备组建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组建初级评委会,应报上一级职改办批准。

7.劳动经济专业性较强,岗位层次多,涉及人员范围广,为了统一评审标准,各单位劳动经济专业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一律送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已经通过资格评审的,需报市劳动局评委会审核,复议合格的方为有效(有大型企业的局、总公司经批准,可除外)。

8.凡已经组建评委会单位,按上述规定需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二、关于控制幅度问题

经济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只能逐步建立,不能通过首次聘任工作一次完成。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各单位经济专业高级职务占经济专业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所下达的占全体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比例的3%以内。中级职务占经济专业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所下达的占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比例的70%以内。余下的指标数额首次聘任后可逐步使用。

首次聘任的计算公式为:

经济专业高级职务数额=经济专业人员总数×下达高级比例×30%

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数额=经济专业人员总数×下达高级比例×70%

三、关于考核、考试问题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坚持“先考后评”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参加考试的少数业务骨干,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局一级职改办提出“后考”,得到批准后,可以暂不参加考试。各单位应在验收前组织这部分同志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的不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的考试,各单位应按照经济专业《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要求的程度及科目组织进行,试题未经专业单位审核的,考试成绩无效。

3.对未获经济师职称或相近专业技术职称、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中级评委会先确定经济师职务任期资格后,方可推荐参加高级职务的评审。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参加中级职务规定科目的考试。

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专业人员,按照经济专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1、2、3、5款要求免试的,一律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职改办严格审批,审批手续应健全,按照第4款拟定免试的,需将其本人情况报市职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免试。(个别单位自行将年龄在50岁以上,专业工作30年以上列为免试条件,应予以纠正)。

5.申报经济专业各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本人专业工作,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由高级考评组进行答辩,对申报中级职务人员一般也应由中级评委会或考评组织答辩(对免试人员必须组织答辩)。在答辩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还要注意对经济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

四、关于评审范围问题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经济系列岗位设置的最低层次,限于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级单位。相当于科级单位的部门,需要开展聘任工作,应报市职改办审定。

2.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工人,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按《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京职改领字〔1987〕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先聘任为干部,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干的范围及条件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专业工龄的计算问题

1.经济专业《实施细则》任职条件中的专业工作时间,系指在专业干部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人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入专业工龄。

2.关于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专业工龄的计算问题,按《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京职改领字〔1987〕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取得学历前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得算为现有学历基础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六.关于验收问题

1.各单位经济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市职改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才能办理聘任手续。

2.验收时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经济专业人员的聘任范围、岗位的设置情况、指标的使用情况;

(2)免试人员的审批手续,包括必备的证明材料,审批单位的意见等;

(3)专业牵头单位对试题的审核意见;

(4)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成绩;

(5)经济专业各级职务人员的“申报表”

(6)组建评审组织的审批、备案手续;

(7)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聘干手续。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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