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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领字〔1988〕009号
  3. [发布日期]1988-03-09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8-03-09
  6. [实施日期]1988-03-09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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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领字〔1988〕009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一些经济专业牵头单位下发了有关专业实行《北京市贯彻执行<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于经济专业工作尚未划定准确清晰的界限,又很难在较短的时间里论证、剥离清楚,因此,出现了专业岗位设置不够准确、人员范围有所扩大的倾向。为了稳妥地搞好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一、组织领导

1.本市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牵头单位是市经委,各区、县、局(总公司)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在区、县、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委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2.为了使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能较准确的划定经济专业人员的范围,较合理的设置各级职务岗位,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了十七个专业牵头单位。这些单位要协助市经委搞好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各级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

(2)拟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科目及考试复习大纲;

(3)负责组建本专业高级职务评审组并进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予审工作。

二、岗位的设置范围

1.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经济专业只设置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直接从事经济计划、经营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管理、财税金融、物资管理、物价管理、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专业工作并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职能的人员可选用经济专业职务系列。

2.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经济专业人员职务的聘任工作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首次聘任只限于在决策层、管理层的经济专业人员,在执行层的暂不进行。

3.由于经济专业工作是一项具有科学管理内容和一定界限范围的专业管理工作,在设岗时要注意区分一般行政、服务性工作,一般业务工作与经济专业工作的界限,不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员都能聘任经济专业职务。因此,凡按上述规定范围界限明确的,可进行经济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那些一时难以划清的部门或岗位暂缓进行。

4.各单位在选用经济专业职务系列时首先要确定设置经济管理岗位的最低层次及专业类别,各专业需执行市里规定的相应专业的范围和标准,避免出现以行业范围确定经济专业属性的现象。(如商业运输、旅游运输、粮食运输等可按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岗位职责,但都须执行运输经济专业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考核评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1.各区、县、局(总公司)组建经济专业中级职务评委会,经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经委备案后,负责本系统中级职务的考核评审工作。

2.由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授权,各专业牵头单位可组建高级评审组,对申报本专业高级职务人员进行予审,提出评议意见报市经济专业高级评委会审定。

3.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首先进行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然后分两头开展初、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4.申报中级以下职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由区、县、局(总公司)按照各经济专业牵头单位规定的考试科目及复习大纲拟定试题,报市经济系列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严格组织进行。没有条件组织考试的区、县、局可委托有关局、总公司组织。

5.各级职务任职条件中对资历、学历的要求应严格按《试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放宽。

四、已下发的有关经济专业的“补充规定”中,如有与本文规定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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