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改领字〔1987〕038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86年5月30日,我市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入展开,又有一些问题需作补充说明。为了使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便进一步完善。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1986年5月,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试行)》,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和逐步展开,又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范围问题
1.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分别按照中央和我市的统一部署与规定进行,党政机关与人民团体待中央有明确规定后再部署。
2.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职称改革范围。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研究所、医院等)列入企业单位职称改革范围。
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且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而不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研究所、医院等)可列入事业单位职称改革范围。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一部分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列入事业单位职称改革的范围。
5.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已按《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被聘用为干部者,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在上级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任职期满未被续聘者,不保留原职务的待遇。
二、关于指标问题
1.各单位必须在上级核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进行聘任或任命。若高级职务指标有余额,可暂作中级职务指标使用,但中级职务指标不能作为高级职务指标使用。指标的使用期限一般至1988年6月底。
2.各单位应在上级核定的职务限额指标内向各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待审人员。已规定高级职务名称分为正、副两档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正高级职务的数额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数的8%左右。对1983年以前我市已进行过高级职务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评审工作中,正高级职务的数额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数的10%左右。
3.经国家科委批准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单独下达,不占所在单位职务指标限额。
4.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凡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单独下达,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
5.1986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其所在单位可以在指标范围内根据本人条件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务。他们退、离休后所占的职务数额,所在单位可以继续使用。
6.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中,凡符合京职改办(87)68号文件有关规定者,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核准后,其所兼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所在单位职务指标限额。其他行政领导所兼任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需占所在单位职务指标限额。
三、关于评审委员会组建问题
1.按照市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办法,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系列牵头单位组建。对那些专业技术力量强,人员集中,具备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委、办、局,各系列牵头单位也可委托他们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行使相应评审职权。
2.为简化评审手续,保证评审质量,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征得其他有关系列牵头单位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评审本系统内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只是由于工作岗位不同而选用了其他职务系列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1983年前未评定高级职称或未设置专业技术职称的系列,其牵头单位可按以下办法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1)选少量人员送国务院主管部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确认任职资格后,再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2)外请少量本行业知名专家和本系列水平较高的同志共同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3)选聘本系列水平较高的同志经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行使相应评审职权。
上述评审委员会中部分委员自身任职资格的确认,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他们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任命),随其所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部署进行。
4.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组建。
5.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领导,主要行政领导应参加评审委员会,人数应控制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四、关于考试问题
1.对申报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一般由区、县、局(总公司)组织,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施细则》要求的科目和水平命题,组织办法与试题需报系列牵头单位审批。
考试成绩仅作为评审某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考,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学历的依据。
2.对不能单独组织考试的部门,各系列牵头单位应协助解决。如属公共科目确需由系列牵头单位组织全市统一考试的,必须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意后再组织进行。
3.对是否符合免试条件人员的审批工作,由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
五、关于调动工作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1.调动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一般由调入单位负责,调出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向调人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出单位负责评审,可由调人单位委托调出单位评审其任职资格。调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标限额内予以聘任。
2.对已在原单位确定了任职资格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标限额内直接聘任(任命)其担任同级职务。如需高聘,则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在部队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获得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转业到地方,原则上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但在部队直接由行政任命的技师、机械师等职务,不能作为技术职称看待。
六、其他
1.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取得学历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取得学历前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得算为现有学历基础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的起始时间,各单位可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关于评审结果加盖公章,按如下办法执行:
(1)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由我市统一刻制的“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
(2)按我市有关规定,具有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置权的单位(部门),可以刻制一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其式样可参照“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式样附后),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前冠以单位(部门)名称,直径为40mm。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后启用。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可加盖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也可以加盖该评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
(3)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该评审委员会的组建部门加盖行政公章。
4.各单位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
5.我市曾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规定中,如有与本文规定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6.本《补充说明》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