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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职改领字〔1986〕6号
  3. [发布日期]1986-05-3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1986-05-30
  6. [实施日期]1986-05-30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等四个试行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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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改领字〔1986〕6号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即中发〔1986〕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即发〔1986〕27号文件)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即职改字〔1986〕2号文件),我市职务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将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较大改革,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为了使我市的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核定办法》、《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等四个试行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试行。

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因此,请你们将这四个文件试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便进行补充和完善。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为了做好我市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全市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干部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部署下,由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管理,具体分工见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5号文件。各系列主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五至九人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列主管单位行政领导同志和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同志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情况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3.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学校要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技干部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区、县、局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有组织、人事(干部)、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的情况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4.基层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及人员组成,由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进行具体确定。

二、主要职责、任务

1.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部署工作;明确各系列主管单位及其职责、任务;审定各系列主管单位制定的实行职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确定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审批本市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领导各系列、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的核定工作;检查指导与协调各系列、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工作。

2.各系列主管单位领导小组根据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市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本系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计划;“实施细则”与“实施计划”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统一部署协调下组织实施。组建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进行考核评审工作;协同做好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评定工作,检查指导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

3.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县、本局(总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本区、县、本局(总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编制,结构比例和增资额的核定工作;确定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组织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4.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额的核定工作。

三、实施步骤

根据中央对职称改革工作必须“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要求,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步骤是:

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先在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市属企业和企业所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另行部署。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范围以批准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为准。

2.首先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分批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一批,在少数市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院进行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经过批准再进行第二批。第二批,有市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院展开;同时,区、县、局在所属高教、科研、卫生系统分别选择一至二个单位进行试点。第三批,区、县、局在所属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展开。这三个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计划在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

3.其他系统目前先在少数市直属单位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及分批展开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具体安排。

4.未进行试点的职务系列,其主管单位可在高教、科研、卫生系统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着手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然后,再安排进行试点后分批展开工作。

5.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计划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基本完成。

四、评审的基本程序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考核、评审工作,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工作原则、评审办法等.按《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须经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成就的材料。

3.所在基层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内,写明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交的材料并参考基层单位意见,进行考核评审,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担任该级职务条件,写明评审结论。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任命

1.市属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应在批准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数额,不同档次之间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数量,结构比例,增资额的核定,按《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核定办法》执行。

2.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专业技术职务按核定的比例限额及增资指标,由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任命,并向被任命职务的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3.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核定及下达的比例限额及增资指标,由单位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双方定聘约。聘任结果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行政领导要向被聘任职务的人员颁发聘书,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4.不具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任命制的作用办理。

5.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要坚持进行考核。平时考核成绩要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定期考核,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成绩作为提职调薪、奖励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六、其它

1.各系列主管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和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制定“实施办法”,要注意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考核、评审,统一使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科技干部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相关材料,归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3.本《实施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实施办法”,现就我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范围问题

1.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各单位在送审《实施办法》时,须将市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审批通知书》及本单位的报告(影印件)附后一并上报送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在已建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的适用范围,由各系列主管单位加以确定。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目前暂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待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后,我市再作具体规定。

4.定期外出执行任务,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技术人员受劳动教养(未受开除处分)处分,期满回原单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满一年的,可以聘任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6.严重违犯党纪、政纪而受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区、县、市属局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悔改表现,决定是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7.现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他们的转干任职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8.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9.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正在接受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兼职问题

1.行政人员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由系列主管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兼职的岗位。各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少数兼职人员兼职的理由,书面报上一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评审、聘任程序和手续办理。

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行政负责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3.兼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担任职务中较高一种标准执行。

4.兼职人员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计入专业技术职务增资额;执行行政职务工资标准的,计人行政职务增资额。

三、关于任职的具体条件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有关学历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市高教局确认学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系列主管单位应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对各级职务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成就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条件和若干定量的要求,以便执行和掌握。

3.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提出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中,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应是:

(1)在完成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任务、重大项目中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设计人或主要业务骨干;

(2)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提出专业技术的重大建议,并在实践中获得实效者;

(3)重大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领域的获奖者;

(4)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它专业领域的获奖者;

(5)有特殊技艺者。

各系列主管单位要结合本系列工作实际,按不同职务档次规定真体内容和要求。这些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后,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予以破格提升。

4.各系列条例对专业技术职务提出的外语要求(包括对外语翻译人员第二外语的要求)是必要的,但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当前在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各系列主管单位可做出适当放宽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称评定工作遗留问题

1.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对其中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评审委员会复议合格的可履行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的手续。

2.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除文件规定需由上一级复核、检查验收的职称系列外,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了相应职称,材料、手续齐备并已上报主管机关“待批”或“待授”的,可按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高级职称需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中级职称需经区、县、市属局(总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初级职称需经所在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查。

3.在进行职称复核、检查验收中未被正式确认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经市职称主管机关批准免于参加职称测验的科目,在本次专业技术考核时,该科目仍可免于测验。

5.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技师”职称,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需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资格后,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关于待聘人员的安排问题

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暂时未被聘任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考虑在本区、县、本局(总公司)系统内流动,安排适当的工作。确需跨区、县或跨系统合理流动,本人或所在单位解决不了的,可商请市科技干部局协助解决。

2.长期未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待劳动人事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市再制定执行办法。

六、关于“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1.本市少数人才密集,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要以区、县、市属局(总公司)为单位,将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设置。

2.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本人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帮助联系。到外地工作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出北京市。

七、关于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164号和京政发〔1984〕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登记表》(另发)。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市科技干部局备案,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所在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备案。

3.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原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含“待批”或“待授”)相当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他们离休、退休以后,仍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其退休费发给标准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1.各系列主管单位,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要注意与本说明的原则保持一致。

2.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

3.本说明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核定办法(试行)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基础工作,是顺利进行职称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现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的核定提出如下办法:

一、市属各级政府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额必须在市机构办公室批准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市人事局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并测算出增资数额,报人事局核定后,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低于市政府工作部门高、中级职务限额的原则,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并测算出增资数额,由区、县人事局会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报市人事局核定后,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额,在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编制定员内核定;未做过编制定员的单位,这次暂按现有人数进行核定。在不增加现有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额比例。

三、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要按照各系列主管单位提出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数额并测算出增资额,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平衡并进行汇总,以区、县、市属局(总公司)为单位,将汇总的结果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涉及编制问题,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共同审定。涉及工资方面的问题,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审定。有关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面的问题,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系列主管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审定。

五、经审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指标,向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下达后,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市里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指标,对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指标进行分解调整,然后,向各基层单位下达。

六、市属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指标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数字执行,不得突破。

七、市属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额核定工作,统一使用《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增资额核定表》(另发),按照表中“说明”逐项填写、报送。

八、根据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将按系列分批实施的情况,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额的工作,也将分批进行,具体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

九、市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增资额的核定办法,待本市部署企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以后,再行制定。


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国务院发布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和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原则和办法以及任职条件,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二条  我市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一般分三级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当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系列主管单位组建,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当讲师、工程师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区、县、市属局(总公司)、高等学校负责组建,由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当助教、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组建,报上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不具备组建初级评委会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议小组,对申请评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意见,报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条件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任务较少的系列,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委托国家主管部、委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代评,系列主管单位可以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所以专业较多的系列,可以在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核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委员可兼任组长。也可以按专业性质分别组建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以聘请合格人员或联合组建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其它单位或由高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在规定的权限内授权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力量较强、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组建某个专业高一级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并进行相应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委员推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行政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人选可以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审核,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登记表》(附后),随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或担任较多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本系列的知名专家,包括在职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组成。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和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合格人员组成。(一般应在具备本专业或临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合格人员和在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合格人员组成。(一般应在具备本专业或邻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需要时可以临时组成;也可以是常设的,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管机关应向评审委员会成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并评议提出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报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评审工作。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有关考核、评审材料的准备和处理以及各项组织工作,并办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工作。进行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水平、能力和成就的材料。评审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大胆发表意见。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写明评审结论,主任委员签名盖章后生效。

高级职务评审申报表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两份。中级职务评审申报表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备案,初级职务评审申报表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正确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评审原则以及任职条件,严肃认真,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机关要认真指导、检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停止其行使评审职权,并向上级主管机关、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对考核评审工作提出不同意见,都要严肃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由主管机关负责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组织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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