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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0〕43号
  3. [发布日期]2020-12-31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0-12-31
  6. [实施日期]2020-12-3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发挥猎头机构引才融智作用建设专业化和国际化人力资源市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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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场发〔2020〕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各区财政局、科委,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做好猎头引才资金奖励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就《关于进一步发挥猎头机构引才融智作用 建设专业化和国际化人力资源市场的若干措施(试行)》(京人社市场发〔2018〕26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奖励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针对《若干措施》附件奖励条件第三条第2款“选聘到企业,年薪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职位在部门正职以上”,因特殊原因年薪不超过50万元或职位不在部门正职以上的,经猎头引才奖励工作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同意,也可予以奖励。

二、针对《若干措施》附件申报材料要求第七条第1款提供“企业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选聘人才从事本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因特殊原因,由岗位申报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猎头引才奖励工作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同意,也可予以奖励。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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