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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工发〔2007〕159号
  3. [发布日期]2007-09-1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7-09-10
  6. [实施日期]2007-09-10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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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工发〔2007〕1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接到部分用人单位反映,由于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理解问题,在参保时对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退休人员,在参保时没有办理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致使其费用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退休人员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自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之月起,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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