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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4〕95号
  3. [发布日期]2004-07-1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4-07-15
  6. [实施日期]2004-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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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2004〕9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转非劳动力名单的确认工作。待公安部门办理转非手续后,根据转非劳动力的就业途径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或就业登记等手续。

二、市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应当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式样附后);

(三)《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式样附后)。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对后,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上加盖招聘备案专用章,留存两份《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其余退回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应当提取并保管其档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委托集体存档。

五、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应当填写《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申请表》(样式附后),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就业补助费、社会保险等内容。

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五份)应当由转非劳动力本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方签字盖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留存。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式样附后);

(二)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三)《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就业登记表》一式一份(式样附后)。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对后,在《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花名册》、《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就业登记表》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留存两份《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花名册》,其余退回。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中包括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或《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三)其他材料。

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前款规定为其补建档案。

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略)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略)

3、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花名册(略)

4、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略)

5、北京市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申请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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