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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8号
  3. [发布日期]2023-06-0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3-05-31
  6. [实施日期]2023-06-30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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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平安办,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创新活力为目的,建立符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从事公证或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根据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适时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行体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1)和《北京市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2)。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对公证员重点考察其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对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其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公证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司法鉴定人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参与本专业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等。

(三)畅通晋升渠道

1.推行职称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业态职称评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3.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

(四)优化评价机制

1.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北京市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好本领域的职称评审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专业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北京市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1

北京市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从事公证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业务的询问,办理其他公证处委托调查的事项;

3.能够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业务。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1年。

二、三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4.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

1.参与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被采纳;

2.参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地市级以上行业规则;

3.被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的案例,被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三、二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掌握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新领域的公证业务;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非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并被采纳;

2.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规则;

3.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党委政府部门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四、一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研究能力强,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具有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5.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三级、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公证员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并被采纳;

2.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全国性行业规则;

3.被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附件2

北京市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在本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及上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不少于1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3例)。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8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20例。

(四)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1项及以上:

1.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2件以上且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审判机关采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够主办或承担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20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1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50例。

(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

1.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4.主持或参与(限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领域论文、论著;

6.编著出版的司法鉴定本专业学术专著。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排名前三)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第一完成人;

2.获得国家或本市司法鉴定领域荣誉称号,在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20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1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50例。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限一等奖)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4.主持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领域论文、论著;

6.主编出版的司法鉴定本专业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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