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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6号
  3. [发布日期]2023-06-0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3-05-31
  6. [实施日期]2023-06-30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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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3年5月31日  


北京市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应新时代统计现代化改革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统计事业发展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专业人员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大力提倡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统计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伪造学历、资历及成果抄袭、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惩戒,已取得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统计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统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统计专业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统计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调查方案、专业论文、著作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统计专业人员通过考试、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统计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畅通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对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重大基础研究和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统计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3.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评审监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积极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担任评审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统计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统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统计师

(一)基本条件:

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

二、统计师

(一)基本条件:

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统计师

(一)基本条件: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统计理论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包括: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统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出的统计调查方案,完成的统计资料汇编,形成的统计研究报告、著作或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参与统计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统计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为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统计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

2.从事统计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具有较好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熟练运用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解决日常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或主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统计领域的方法制度、标准规范、调查方案等,经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在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

3.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方案、研究报告等,在解决统计工作重点问题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统计调查方案、研究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四、正高级统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统计师或密切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统计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开展统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出的统计调查方案,完成的统计资料汇编,形成的统计研究报告、著作或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完成统计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有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为统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主持完成的统计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从事统计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具有很好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熟练运用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解决日常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较高的工作成就;或创新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统计领域的方法制度、标准规范、调查方案等,经实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方案、研究报告等,在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统计专业人才培养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带领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攻克统计领域重点难题,并发挥很好的培养作用;或带领统计专业团队完成重点统计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撰写,形成显著成果。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统计调查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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