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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22〕42号
  3. [发布日期]2022-11-2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2-11-17
  6. [实施日期]2022-12-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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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22〕42号

各涉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现就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数据支持和需求摸查

(一)调整优化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数据平台。以本市农业户籍人口信息为基础,通过共享在校学生、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数据,明确农村劳动力范围。综合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状况、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确定就业参保工作重点帮扶对象,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提供数据支持。

(二)开展就业需求摸查。以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为重点,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就业需求摸查,详细了解掌握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参保意愿等。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指导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

二、精简优化登记手续

(一)拓宽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当面或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个人。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二)简化办事环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

三、加强公共就业及后续跟踪服务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动态跟踪管理,提供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政策落实等情况。

(一)对未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需求,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二)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给予优先和重点帮扶,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参保。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

(三)对已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做好就业后的定期跟踪服务,重点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加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是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的重要举措,各涉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区域实际,围绕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需求不均衡、重点帮扶对象转移就业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提高工作实效性。

(二)关注重点。各涉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力度,统筹推进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的需求摸排、服务提供、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工作,每年年底前普遍开展一次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意愿摸排。同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协同。各涉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落实文件规定,加强对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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