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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3. [发布日期]2022-11-1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2-06-08
  6. [实施日期]2022-06-08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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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分类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三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管理权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三、便民措施

        (一)实施全程网办,经营性机构可以登录指定的政府网页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或报告申请,在线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管理、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事项也纳入信息系统。

        (二)线下全城通办,经营性机构可以选择全市任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线下方式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并将材料转递至经营性机构注册或经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办理。

        (三)部分业务免申即办,经营性机构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变更时,无需向许可或备案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报告材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直接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相关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及时通知经营性机构。

        (四)推进减时限减材料,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般审批方式)10个工作日办结,告知承诺方式线上0.5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等业务,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除个别业务特殊需求外,经营性机构一般只需提供业务申请表、场所使用权材料、职业中介活动制度(一般审批方式申请),或业务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五)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须依法送达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文书材料,经营性机构选择邮寄方式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免费邮寄送达服务。

        四、市场监管

        按照“注册地为主、经营场所地为辅、相互协调配合”原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做好经营性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人力资源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经营性机构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由受理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经营性机构实施履诺检查,并对经履诺检查被认定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经营性机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本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服务到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不得擅自提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它标准和要求。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关于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39号),《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等文件予以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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