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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2〕21号
  3. [发布日期]2022-07-0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2-07-04
  6. [实施日期]2022-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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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监发〔2022〕2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1.2022年6月1日起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施工企业。

2.2022年6月1日起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且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2022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二、缓缴期限

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企业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北京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缓缴政策免申即享

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企业,在缓缴期限内无需提交申请,即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强化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缓缴政策实施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缓缴期限结束后,按照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管理规定,鼓励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风险低、信用好的施工企业实施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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