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1〕5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218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