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场字〔2020〕11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0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要求,北京市将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2020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北京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的经营性机构(含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本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内容和期限
(一)《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分基本情况、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其它业务情况和分类营业收入五个部分,主要涵盖经营性机构报告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申报方式
(一)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以线上申报为主要方式进行,也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报告表》。
(二)经营性机构采用线上申报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具体路径:打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选择“法人办事”-点击右侧“更多”;点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进入年度报告申报页面。
2.进入年度报告申报页面,在线上填写和提交《报告表》。
(三)经营性机构采用书面申报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表》,并进行填写。
2.按照附件3所列地址,将《报告表》报送至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年度报告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2021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经营性机构应集中进行申报,有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数据纳入自身报表统计。
(二)2021年2月5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经营性机构提交的《报告表》进行检查,对填报合格的,予以通过,属于书面报送的,应导入“人力资源系统”;对填报不完整或明显失真的,一律予以退回。
(三)经营性机构应及时对退回的《报告表》进行修改,并确保在2021年2月5日前,重新线上提交或书面报送。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报告表》核对检查工作后,应在2021年2月8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2021年3月10日前,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年度报告申报的经营性机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规定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六)2021年5月3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负责在通过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标记年度报告公示记录,并加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专用章”。
五、年度报告信息公示要求
(一)年度报告法定公示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服务范围、备案事项、公开联系方式、表彰奖励、行政处罚。
(二)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方式,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对年度报告的法定公示内容和其它可以公示的信息统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
七、年度报告有关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对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数据统计梳理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营收前十名经营性机构名录、通报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性机构名录等信息。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将年度报告时间、内容、具体要求,通知本行政区域所有经营性机构。要认真检查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做好涉及商业秘密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给予解答、反馈和沟通。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被举报的经营性机构进行核查,对年度报告数据开展抽查,并根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
(四)各经营性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年度报告的重要意义,如实填写并按时提交或报送《报告表》,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五)各经营性机构在年度报告和公示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新情况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如遇到系统故障,请及时与技术保障公司联系。
附件:
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
2.主要指标解释
3.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年度报告通讯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