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发〔2020〕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2.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聚焦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坚守道德底线,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自查实之日起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推进北京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北京标准。
3.实行代表作评审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论文、著作、理论文章、研究报告以及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等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学科建设的研究成果。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层次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本领域独立出版重要学术专著和发表重要论文等高层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基层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成果与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行分类管理模式
1.推行科研机构和高校职称自主评聘。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机构、新型智库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评审的研究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
2.实行社会化职称评价。进一步畅通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性质单位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除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研究人员外,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推行“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对于通过社会化取得职称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3.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资格。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于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取消评审权的处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相关政策,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本专业、本单位的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核发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附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具备相应岗位的胜任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完成1篇研究论文或报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1年。
二、助理研究员
(一)基本条件
1.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初级职称人员开展工作。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参与完成的基础研究领域研究项目获得省部社会科学基金或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发表研究论文,获得同行的认可;或参与编写著作、教材,得到广泛应用,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参与选定研究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完成的研究项目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2.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参与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社会科学基金或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参与的研究课题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理论依据,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参与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取得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地区行业规划、重要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或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论文、著作、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2项及以上。
三、副研究员
(一)基本条件
1.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基础研究领域研究项目获得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并通过评审结项,或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北京市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2.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的课题成果转化为中央、国家、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条文规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媒体报刊等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文章,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著作、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顶级或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版)发表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发表研究阐释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的理论文章;
3.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执笔人)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4.主持(作为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评审结项;
5.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北京市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并为该成果第一完成人;
6.主持(并作为第一执笔人)完成的首都高端智库重大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四、研究员
(一)基本条件
1.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作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2.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媒体报刊等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文章,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员直通车评审:
1.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市(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含)以上奖项;
2.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市(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3.在本领域独立出版3部以上重要学术专著,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4.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