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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3. [发布日期]2020-11-04
  4. [废止日期]2022-07-08
  5. [成文日期]2020-10-29
  6. [实施日期]2020-10-29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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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区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区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报送本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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