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劳发〔2020〕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用人单位,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
为服务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便民利企,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丰富“互联网+人社”应用场景,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现就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指导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强化政府服务管理职能,推动运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形成“线上签约、链上管理、大数据应用”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多场景应用的制度环境,不断拓展政务链的综合运用;长远谋划、分步推进,逐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广泛应用和管理服务优化,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
三、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签署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技术条件。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电子劳动合同防篡改要求。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五)电子劳动合同的全流程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实行
(六)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劳动合同,应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签署系统”)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系统”),或采用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模式。
(七)签署系统相关资质要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查身份并颁发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标识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签署系统的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应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签署系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八)签署系统相关技术要求。签署系统应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的相关原则,具备较完善的身份认证、合同签署、合同存储和调用等功能。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应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第三方签署系统应具有容灾备份保障机制,企业自建自用签署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九)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依据《网络安全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签署系统或系统所依赖的服务环境,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系统用户信息,妥善保管签署意愿、身份认证、操作记录等全流程信息,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
(十)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相关要求。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便查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认证、操作记录和签约存证等相关信息,并对核心技术应用做好解释说明。
(十一)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签署系统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以及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的措施等。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劳动者提供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和验证等权限和便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收取费用。
(十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身份认证登记或身份更新时,应确保个人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劳动者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或可能失密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五、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
(十三)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应用。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已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相关程序提交电子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立本市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政务应用。
(十四)推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应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的,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行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结合存证平台、有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等出具的签约存证或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按相关证据认定规则进行审查。
(十五)逐步提升场景应用规模。加快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共享与应用,运用区块链技术逐步推广至全市政务服务、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并逐渐拓展至京津冀劳动关系协同领域。
(十六)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优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签约存证或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服务时,优化管理、简化流程,不断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方便劳动者办事。
六、加强管理与服务
(十七)优化政务服务。本市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建成后,将适时推进数据集成汇总,开展宏观用工形势分析研判,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民、惠民服务。推动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与政务平台贯通,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场景应用。
(十八)做好管理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调查范围,通过调研、培训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强化行业自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开展统计调研,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相关情况。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组建诚信联盟等方式,督促和引导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七、做好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场景应用以及服务管理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区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有关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重点围绕政府优化服务、企业降本增效、加大政务运用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有关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