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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3. [发布日期]2011-07-0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1-06-21
  6. [实施日期]2011-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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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1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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