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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199号
  3. [发布日期]2011-07-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1-07-11
  6. [实施日期]2011-07-1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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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发〔2011〕1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及时、快捷地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切实维护受伤职工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在工伤认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进行联系。

附件: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2011﹞33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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