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66号
  3. [发布日期]2012-03-29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2-03-27
  6. [实施日期]2012-03-27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分享

京人社就发〔2012〕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报销。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区(县)3月31日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领金人员名单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批后按照原医疗补助办法予以报销其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自4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48号文件规定报销。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保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耐心解释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