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13〕177号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已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工伤医疗机构。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尘肺职工住院定额付费标准由102元/床/日调整为122.4元/床/日。
(二)工伤尘肺职工家庭病床定额付费标准由27.6元/床/日调整为33.1元/床/日。
(三)工伤截瘫职工住院定额标准由5670元/床/月调整为每月6804元/床/月。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