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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仲发〔2014〕51号
  3. [发布日期]2014-03-12
  4. [废止日期]2022-03-25
  5. [成文日期]2014-03-11
  6. [实施日期]2014-03-1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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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仲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97号)精神,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目前西城、丰台、通州和密云四个区县已完成仲裁院建设工作,可以承担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统一中央一级人事争议处理管辖,现通知如下:

一、西城区、丰台区、通州区和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起,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的区县,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今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的区县,自对外服务之日起,管辖本辖区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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