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97号)精神,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目前西城、丰台、通州和密云四个区县已完成仲裁院建设工作,可以承担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统一中央一级人事争议处理管辖,现通知如下:
一、西城区、丰台区、通州区和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起,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的区县,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今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的区县,自对外服务之日起,管辖本辖区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