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发〔2014〕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团市委、人行营业管理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4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本市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和发展,提高全市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发展是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有效途径。加强孵化基地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降低创业风险,助推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和发展,提升吸纳就业的能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有利于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增强首都智力资源优势。
孵化基地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激励创新创业为目标,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资源,共同推进。重点加强对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兼顾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效益和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效益。
二、多层次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孵化基地是包括孵化器、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在内的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载体的统称。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建设多种类型的孵化基地,促进孵化基地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全市孵化基地建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一)以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为导向,加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吸纳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扶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不断创新孵化模式,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提升首都科技创新能力。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大学智力资源优势,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大学生进入科技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导向,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市经信委以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载体,以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为扶持重点,聚合各类生产要素和服务资源,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着力培育创新创业实体,为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的成长和发展环境,引导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式发展。
(三)以吸引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为导向,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市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鼓励和吸引海外高端留学人才来京创新创业,不断增强支撑世界城市建设的人才竞争优势。
(四)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区县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通过自建、共建、认定挂牌等方式,发展一批孵化基地,重点扶持吸纳就业型创业实体,助推带动就业潜力大的创业实体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通过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五)以扶持青年群体创新创业为导向,加强青年创业园建设。各级团组织应将青年创业园建设作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途径,发挥宣传动员优势,培育青年群体创新创业精神,充分发挥青年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任务中的生力军作用,以青年创业园为载体,促进社会各方面扶持资源与青年创业者的有效对接,扎实推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
三、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孵化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落实和完善现有扶持政策,积极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在孵化基地内聚合各部门创业就业政策,形成政策扶持合力。
(一)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作用。孵化基地及其入驻创业实体,符合中关村“1+6”先行先试政策及“新四条”政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北京青年创业就业基金和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等扶持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最大限度发挥各部门扶持政策效能。
(二)大力扶持青年群体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积极筹措资金,对孵化基地内以青年群体和留学回国人员为重点的优秀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和留学回国人员在科技创新和促进就业方面的引领作用。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开辟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四)探索财政贴息新模式。加强资金扶持政策的研究,对孵化基地内符合本市产业导向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的创业实体,在金融机构获取商业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可根据其带动就业情况给予贴息支持。
(五)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孵化基地内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对参加培训的创业者给予培训补贴。
(六)探索创业培训与孵化基地对接的激励措施。鼓励孵化基地将预孵化服务延伸到创业培训工作中,建立创业培训与预孵化对接机制。孵化基地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学员提供创业项目评估论证、创业场地支持、跟踪指导等预孵化服务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四、加大创业服务力度
(一)强化创业培训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创业培训资源优势,结合实际需求,针对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加强市人力社保部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其在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培训机构专业化优势,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鼓励孵化基地对内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同孵化基地开展合作,创新后续跟踪服务模式,为优秀创业培训学员提供预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职能优势,积极为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人力资源引进、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孵化基地合理设置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孵化基地同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接,为入驻创业实体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孵化基地整合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创新服务措施,加大对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探索建立创业服务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聚合政府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孵化基地等相关服务信息,为创业者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成果展示、创新创业大赛、创业交流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通过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对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先进经验及优秀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结合市场需求建设多种类型的孵化基地,逐步扩大孵化基地规模。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国家及本市创业孵化政策,在孵化基地内对各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集中进行宣传,扩大政策影响力,提高孵化能力,吸引更多创业者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促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
五、完善组织保障
各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创新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挥市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不断加强相关扶持政策的研究、落实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示范基地的认定。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工作会商、数据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我市创业工作发展需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创业孵化相关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