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14〕1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9号)要求,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我市定于2014年继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现就专项活动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具有合法颁发资质、实力较
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力争在年底前,对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2014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报名一人、培训一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发布培训信息
各区县要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要动员区域内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7月20日前,各区县要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发布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以及联络方式、培训流程、优惠政策等信息,鼓励和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参加培训,尽快实现就业。
(二)开展技能培训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指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的用工需要,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服务,重点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有效对接。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要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制定培训方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开展创业培训
各区县要指导区域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培训机构根据创业培训教材的内容,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通过理论教学、案例剖析、创业实训等方式,使高校毕业生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创业能力。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结合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自身特长,加大现场走访、专家讲座、导师帮扶、创业见习等服务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在适合创业的行业领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其成功创业。
(四)落实补贴政策
年底前,本市户籍的2014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免费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为准。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程序和考核要求,参照本市失业人员有关培训政策执行。参加创业培训的要求参照《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4号)执行。培训、
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本市户籍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报名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到证》(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录入“北京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将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作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合力推动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
(二)有效对接服务。各区县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大学生就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信息和培训需求,并及时将参加培训的人员信息反馈给大学生就业管理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对接,帮助培训合格人员实现就业。各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其特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合格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深入开展宣传。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青年受众使用率较高的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重点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