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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75号
  3. [发布日期]2014-08-1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4-08-14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开展2014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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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4〕1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1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各级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岗的技术工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按照《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京人工[1995]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准权限

凡符合各等级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市属各机关技术工人申报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由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区县所属各机关技术工人申报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四、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申报、核准:2014年9月19日前,各区县、市属单位将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人员的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以下简称《汇总名册》)(附件3),一式五份,请上报时一并提交《汇总名册》的电子文档。

2.《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附件4)。

3.《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表》(以下简称《成绩表》)(附件5)。

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区县、市属单位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册》(附件1)落实培训机构,持《汇总名册》、《成绩表》报名;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前准备工作。

(二)培训:2014年11月21日前,各培训机构应完成培训工作,在《汇总名册》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转至鉴定机构。

(三)鉴定:2014年12月26日前,各鉴定机构应完成鉴定工作,填写《汇总名册》、《成绩表》并盖章后,将相关材料转至申报单位。

(四)备案:2015年2月13日前,各区县、市属单位将《汇总名册》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区县、市属单位将2014年度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情况汇总后,填写《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备案表》(附件6),将其与电子文档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县、市属单位组织开展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与鉴定工作,可参照以上程序。

五、工作要求

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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