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