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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3. [发布日期]2014-12-0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4-12-05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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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  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容的权重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要素应具体明确,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 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四)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员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监督、指导基层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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