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50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8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并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报名条件保持不变。
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三、已取得原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具备相应矿业权评估能力和水平的依据。
四、2014年度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将抓紧修订原矿业权评估师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规定颁布前,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区人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矿业权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