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5〕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7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各地区人社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