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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4号
  3. [发布日期]2015-01-2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5-01-19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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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 

二、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度已经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各地人社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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