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5〕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2014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15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考试。2014年以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抓紧修订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制度文件。待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