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0〕15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合作举办,主要面向中国公民提供营利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及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告知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包含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代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告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统一制式编制本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经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北京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应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六、后续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抽查检查,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事项准予办理需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备查。申请人履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实施违诺失信惩戒。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直接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办学条件未完全满足准予办理条件要求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实施差异化惩戒标准。具体分为: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办学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抽逃出资、增加收费项目、教学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及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开查处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全部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到一年。
违诺失信公示期内的申请人不得申请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社会监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人承诺内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加强办学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学管理与监督,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并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后分立、合并、终止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机构住所、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依法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审批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可依据我市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请人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提出本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由中国教育机构代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8号)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申请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中方需具有办学许可证;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教育机构资质,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中外合作办学者信用状况应当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外国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投资或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3.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拟开设的培训项目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培训项目。
4.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有合法规范的名称。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先向北京市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登记,并以通过后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办学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组成,行业分类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5.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任职。拟设立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②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拟设立的培训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学校财务专户,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7.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8.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①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任职资格。③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及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及本市就业的有关规定。④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⑤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9.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稳定经费来源。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10.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具体包括:①具有不少于200人的基本办学规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米,并有符合实习、实验需求的操作场所。②对办学场所具有合法使用权,且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教学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③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④所配备的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该自有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1.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实施。
12.拟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需要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
(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及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及住所;机构经营范围(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机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资产数额、来源、性质及财务制度;董事会产生办法、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等。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告知承诺书。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五)违诺失信惩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抽查检查,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事项准予办理需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备查。申请人履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实施违诺失信惩戒。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直接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办学条件未完全满足准予办理条件要求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实施差异化惩戒标准。具体分为: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许可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全部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轻微违诺失信情况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到一年。违诺失信公示期内的申请人不得申请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对因违诺失信行为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六)政府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统一制式的告知承诺书,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并就本事项向申请人提供电话及现场咨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并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本事项的日常监管,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抽查检查,申请人履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实施违诺失信惩戒。对办学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抽逃出资、增加收费项目、教学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及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开查处结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本事项的社会监管。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人承诺内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监管。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的管理与监督,参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并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后分立、合并、终止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机构住所、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依法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审批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可依据我市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请人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等提出本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本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政府部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