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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
  3. [发布日期]2020-07-23
  4. [废止日期]2024-04-30
  5. [成文日期]2020-07-21
  6. [实施日期]2020-07-2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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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卫生技术系列(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学)。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三、简化评价工作程序

(一)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各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人员,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栏目,或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职称评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经评审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二)取消申报表存档部门盖章

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取消现场审核

将现场审核、现场缴费改为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申报人网上报名初审合格后,根据评审服务机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材料及其他附件材料上传至职称评审申报系统。网上复审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四)优化评审程序

2020年度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简化现场答辩,采取材料审阅、专家评审投票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价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委托函需在申报阶段上传申报系统。

(二)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副高级及以上评审的实际答辩时间可能会有变化,届时以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时间为准。

(三)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除高校、科研机构等自主评聘单位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本通知的时间安排和程序执行(见附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安排,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五)其他未尽事宜,申报人可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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