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20〕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类参保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心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本市将全面推行失业保险金业务全程互联网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存档机构与委托其存档的人员终止存档关系后,应向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减员信息,持职工(存档人员)档案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市、区社保中心应将用人单位(存档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时提供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的缴费信息实时传送至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系统。
区公服中心为用人单位(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后首次转移的个人档案,将档案中记载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时间以及前次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档次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传送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系统。
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全市失业保险金经办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失业人员提供精细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系统接收市、区社保中心和区公服中心传送的信息,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验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并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档次。
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官方APP(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登录后,录入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息,确认本次核定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档次后,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本人失业保险金业务办理进度及权益记录。
六、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系统将审核结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市社保中心通过代发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存折(卡)中。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停领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市职介中心应不断完善经办系统,加大信息比对力度,验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出现应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八、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失业保险金业务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九、失业人员对系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以及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档次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十、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如实填报失业原因、不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销,失业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情况导致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劳动者作出承诺,填报失业信息。
十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家属隐瞒个人死亡信息,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登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失业人员积极宣传通过互联网办理失业保险金业务,主动引导并协助失业人员完成互联网申报,切实将方便群众的服务理念贯穿到经办工作的各个环节,提供优质、便捷的经办服务。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有序上报市职介中心。
十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