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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2020〕4号
  3. [发布日期]2020-06-0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0-06-02
  6. [实施日期]2020-05-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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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0〕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8%。

三、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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